污染

法律进行时:对中国进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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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中外对话开始发表“环境诉讼系列报道”之际,我询问了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合伙人罗伯特·刘易斯对过去十年中国在环境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有什么看法。
 
作为一个在中国工作了20年的美国律师,罗伯特·刘易斯显然很有资格对这两个国家的环境法律进行比较。他告诉我,好消息是他已经看到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例如在过去10年中国出现了更多的环境影响评估,尽管他们并不总是足够严格,各省的质量良莠不齐。然而,他确实看到法律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一些途径。
 
刘易斯提出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中国缺乏让新的环境法律具有追溯效力的政治意愿,无论是在建筑行业,还是在处理普遍存在的污染问题的过程中。
 
“新建筑必需符合更高的要求,”他说,“但是回过头来治理那些制造业、化工厂和发电场遗留下的环境问题十分困难。”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在中国没有超级基金追溯清理的概念。超级基金是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通称。这项美国联邦法律是为净化环境、清除污染而建立的。根据法律规定,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鉴定污染当事人并强制他们进行清理。当无法找到责任方时,环保局有权使用特别信托基金清除污染。
 
在中国,工厂所有者应该负责清理工作,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现在的所有人无法通过法律要求之前的所有人清理其遗留的污染。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工业化污染地可能永远都没有人清理。
 
刘易斯解释说,在西方,包括美国,环境保护的进展通常会伴随着重大事件的发生。 2005年,刘易斯认为松花江的大污染事件将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去了黑龙江而且对这次事件很感兴趣。我想这次事件可能像三哩岛事件那样具有重大意义”(1979年在美国的一个严重的核事故)。但最后他很失望,相关部门没有吸取的教训,事故对公司的后果也可以忽略不计。 “我看了该公司的网站,”他说。 “这是一家上市公司,而且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网站有许多的环保政策声明,由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撰写。并声称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4倍的努力。我完全不为所动:任何数乘零还是零。”
 
在美国,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公司的股票将会蒙受巨大损失 —— 就像英国石油公司去年在墨西哥湾的污染事故后的情况一样。“但是这家中国公司的股票价格并没有受到影响,”刘易斯说,“所以我得出的结论是国外觊觎这些环境敏感产业的人已经将企业责任考虑在内,或者这些企业根本无需考虑责任问题。”
 
如果可以使污染受害者集体诉讼更容易,中国的环境法的效力将大大加强。“在中国,你可以加入有多个原告的单一诉讼,但这些人必须透露身份。在美国,他们可以是匿名的。虽然有些时候美国的法律制度被滥用,但它还是有其益处。”
 
刘易斯赞扬了他所谓的中国社会期望对法律态度的“巨变”。在中国,他说,人们往往认为法律离自己挺远,但实际上公民才是法律实行的大框架。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并实现整体的社会契约。没有追索权,也不承担责任,这从根本上就不公平。如果我们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
 
政府条例的作用是确保一个强大的少数利益集团不超越分散的公民利益。 “你可能认为这个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会产生很好的共鸣,”他说,“但因为它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制度,这种共鸣大打折扣。环境法必须使那些受到损害的个体和造成损害的人群连接起来。在中国,这种状况正在改善,但还要需要一个过程。”
 
他解释说,在美国,规则有两个概念: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治,和人人平等的法治。但在中国,是第三个概念:共产党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管理社会的工具。
 
这么多年来中国在环保方面的进步是值得称赞的。现在的问题是:它什么时候才能超越当前的系统呢?中国从计划经济到严格监管的市场经济的过度令人印象深刻。在这条道路上,经济和社会现实在什么时候需要调整?
 
他还预计国际标准和期望将对中国产生影响,现在,中国企业正在进入世界,要对他们的股票价格保持警惕,尤其是当他们要转移到中国境外进行生产的时候。 “一旦成为全球性公司,”他说,“你就要关注全球性的问题。朱镕基希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将国际标准引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