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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的妇女权利:从1972年到今天

国际法专家伊图阿尔特-利马认为,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在妇女权益方面虽然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现在是将其置于核心地位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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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绘图:<a href="https://herlindedemaerel.com/">Herlinde Demaerel</a> / 中外对话</p>

绘图:Herlinde Demaerel / 中外对话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播下了种子。此次会议上,世界各国第一次围绕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目标进行了谈判,并引入了“生态灭绝”等全新概念。《斯德哥尔摩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经常被称为人类“环境保护大宪章”,尽管它在当时可能是进步和创新的,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妇女、女童或性别议题,而是用英语中的“男人”一词(man)来指代包括妇女和女童的“人类”(human)。例如,在《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1中:

“人类(Man)”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幸福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he)还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妇女在该宣言的起草中毫无疑问地发挥了主要作用:除了瑞典总理奥洛夫·帕尔梅(Olof Palme)之外,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是唯一一位出席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政府首脑。她代表发展中国家发表了强有力的演讲。

此外,该会议为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和《里约宣言》(Rio Declaration)铺平了道路,《里约宣言》是第一份明确承认妇女特别容易受到环境退化影响和作为变革因素的双重现实的国际环境文件。例如,《宣言》原则20(Principle 20)指出:“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妇女必须充分参与。”

里约地球峰会通过的三项联合国公约中,有两项——《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明确提到了妇女充分参与的必要性。

Womens rights in environmental law
绘图:Herlinde Demaerel / 中外对话

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在推动这一议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30多年工作的成果。这份最初由菲律宾参议员莱蒂西亚·拉莫斯·沙哈尼Letitia Ramos-Shahani)起草的公约承认农村妇女在其家庭的经济生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第14条),且她们所从事的这些活动主要是基于生态系统的。六年后,1985年召开的内罗毕世界妇女大会也是率先强调两性平等和妇女参与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国际论坛之一。

1992年,中国主办了联合国关于妇女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国际研讨会。该会议的报告称:

为了地球的绿色、和平与繁荣,中国妇女愿意与世界妇女一道,不论她们来自何种社会制度、民族血统、宗教信仰,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和未来而努力。

该研讨会鼓励来自世界各国的与会者参加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Fourth World Women’s Conference),而这次妇女大会接待了来自189个国家政府的17000多名代表,另有30000名与会者参加了一个平行论坛。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特别提到,妇女必须积极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各级决策,并将性别问题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方案。

Womens rights in environmental law
绘图:Herlinde Demaerel / 中外对话

与斯德哥尔摩会议在国际环境法方面产生的深远影响类似,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精神通过各种后续回顾和承诺得到了延续。2020年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宣言》表示,各国承诺加强努力,将性别视角纳入环境、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政策的主流,不仅考虑到妇女和女童所处的弱势地位,同时也强调了妇女在环境决策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性。

今年在昆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上开始的《生物多样性公约》“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及其性别行动计划的谈判将于明年结束。《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到妇女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妇女充分参与各级生物多样性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必要性。因此,此次该谈判是强调妇女发挥的作用的另一次机会。

《生物多样性公约》“2015-2020年性别问题行动计划”是环境公约下的第一个性别行动计划。该计划建议各国承诺,即“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as National Biodiversity Strategies and Action Plans,简称NBSAP),应包括解决两性不平等问题的具体活动,并为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拨出足够的资金。

妇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行使公众参与权,实现她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解释和应用公众参与这个概念。例如,《奥尔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和《 埃斯卡苏协定》(Escazú Agreement)为缔约方规定了(保障公众参与的)法律义务,并提供了战略指导。2021年10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承认了健康环境权。许多妇女都支持这项决议,其中包括哥斯达黎加的卡塔琳娜·德万达斯大使(Ambassador Catalina Devandas),而且哥斯达黎加也是提出这项决议的核心国家集团的一部分。决议还承认,公众参与对保护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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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Herlinde Demaerel / 中外对话

尽管在实践中实现两性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全球在承认妇女参与对国际环境法有效性起到的关键作用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这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没有触及的问题。

有效地收获在斯德哥尔摩播下的种子,并将妇女权利置于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对于直面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三重危机至关重要。在重视两性平等的同时,联合国普遍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并将生态灭绝列为危害人类罪,都将是变革性的行动。“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50周年”系列活动提供了一个证明这些理念终于迎来了属于它们的时代的历史性机会。

翻译:奇芳

作者感谢中外对话首席执行官山姆·吉尔博士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唐颖侠教授对于本文初稿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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