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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创新:走向全球性解决

各国齐聚波兰讨论气候的未来,低碳技术的开发和部署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佩林•佐卢和谢恩•汤姆林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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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最新报告用确凿的证据证明,当前正在进行的气候变化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需要紧急的全球应对。报告指出,要把全球温度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2050年之前必须把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85%。另外,二氧化碳排放要在10到15年内达到峰值,然后开始下降。要达到这些减排目标,就要迅速提高现有和新的低碳技术的开发和部署,否则这些目标实现的成本极高,难度也很大。各国要有效适应业已发生的气候变化的影响,也需要创新。明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COP)将在哥本哈根召开,从现在开始的这一年中,为了减少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必须齐心合力,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和技术合作框架。

本文将对目前关于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的争论进行探讨。E3G和查塔姆研究所最近发表了一个报告,报告中提出了一个框架,目的是打破发展中国家在风险、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僵局。本文是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写成的。

目前的创新计划不足以应对政策和技术失灵的风险,也跟不上更高的气候敏感性的要求。许多气候减缓模式曾经试图对未来的能源结构和涵盖一系列不同减排目标的路线图进行评估。总的来说,这些模式的着眼点都是具体技术的集成,例如大规模碳捕获与储存(CCS)的部署、通过可再生能源和提高四个关键部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发电业)的能效实现能源结构切实的多元化等。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用于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效上的投资必须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18倍。报告还强调,50%以上的减排任务要靠能效措施实现,而CCS能实现约20%。然而,这些构想并不是预言,它们是实现能源政策目标成本最低的路径,基础是一整套技术设想。实际上,未来的缓解路径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比如,现在还没有一个工业规模的CCS示范工厂,目前不可能、2015年前也不可能出现。由于发展中国家所有的新电厂都必须在2030年前实现零碳排放,通过CCS实现20%的减排目标也是高度不确定的。

同样地,上述构想可能低估了实现它们那些减排目标需要的研发和示范的数量。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研发和示范也需要大大增加投资。《斯特恩报告》估计,全球公共部门开支是25年前的一半(目前每年为100亿美元),建议将其翻番到200亿美元。其它各种研究建议的增加额度则在2倍到10倍之间。

总的来说,目前的模式所描述的技术结构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包括政策和技术失灵、气候敏感的加剧。能效节约的经验表明真正的减排经常很难实现。因此,许多模式所设想的巨大改进需要通过创新加大行动力度,而政策可能无法实现这些改进。一些技术在许多构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如第二代生物燃料和先进的核能,由于技术障碍和公众反对,这些技术可能无法投入应用。最后,科学上的认识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气候的引爆点比当初估计的更低,气温变化更低,影响也更严重。因此,我们的行动速度必须比目前期待的更快,方法就是扩大现有技术,增加对新技术开发和部署的投资。

为了消除这些风险,我们必须为技术创新和推广制订一个全面的方案,它能帮助我们应对潜在的失灵和更高的气候敏感性,二者都会提前而不是延后到来。这些应该被列入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的技术行动计划,为未来的投资与合作设立明确的目标。

但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支持来建立有效的创新机制,而不只是单纯地接受技术转让。要实现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必须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进行推广。然而,只有单纯的技术转让是无法实现这一点的。对新技术的推广来说,制度、法律和管理框架与接近技术一样重要。因此,要让发展中国家生成自己的创新机制,就需要一个能力建设的广泛方法。

毋庸置疑,发明创新绝对是一种高收入行为。它的市场需求也集中在高和中高收入国家,也就是说,私营部门开发只面向这些市场的新技术的动因是很清楚的。然而,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要提高技术渗透,收入显然很重要,但只有收入还不够,政策和措施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缓和并适应气候变化,我们应该集中力量建设或加强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和颠覆性的创新能力。第一种创新能保证适应的技术是成熟的,通过研发或示范,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能发挥作用。其次,新技术和新产业模式一起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也比通常的速度更快。最后,我们必须对抗旱作物等“孤岛”研究领域给予特殊的关照,因为私营部门对它们不感兴趣。

最优水平的创新供应还面临着一个巨大障碍:它主要在国家层面上运行,被视为研发政策的一个延伸,因此与国家竞争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只靠国家政策是无法利用好低碳新技术中的全球公共产品要素的。此外,与全球性的社会最优条件相比,私有市场对创新的投资过低。因此,必须采取多边行动来纠正创新中的市场和政策失灵。

哥本哈根协议必须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合作与共享。

如果不能解决知识产权和竞争力问题,创新和推广的速度和规模就会受到重创,而且可能损害到国际气候谈判。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具体技术因素也会影响创新和推广的速度,如研发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技术复制的便利和知识产权的实施。由于担心知识产权遭受侵害,企业不太愿意在那些制度薄弱、实施能力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新技术许可。

从2003年到2005年,约80%的专利都掌握在私有企业手中。其后技术能够让那些在发展和生产上比较有优势的国家建立起能明显带来高附加值的工业。是保持这些既得利益,还是通过技术的快速推广实现最大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紧张已经显露。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更广泛的竞争力争论的导火索,可能使谈判陷入僵局。

关于知识产权在特定低碳技术推广中的作用,目前几乎还没有什么成熟的经验性研究。然而,知识产权的内涵在不同的部门和技术中似乎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要用一种灵活的方法进行研究。比如,制药行业的专利在产业模式中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因为一个单项专利可以为投资者攫取大部分的回报。这类障碍对生物燃料催化剂、燃料电池和风力发电机中的先进材料来说也关系重大。然而,在信息技术等其它部门,由于逆向工程的易行,其竞争优势集中在隐性知识(比如复杂的电站技术)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能就很有限。知识产权的成本其实只会对生物燃料催化剂等少数气候技术产生阻碍。最终,如果一个过程集中使用了大量专利(专利丛林),只要其中大多数都属于某一个单独企业,专利获取问题就会变得很突出(比如汽车产业中的污染控制技术)。

尽管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法律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还是会进行战略上的技术垄断,为的是利润最大化,还有可能是为了减少由技术传播引起的国内市场出口竞争。

因此,我们必须在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与尽快推广技术之间重新找到平衡。政府间的协议有助于建立信任。我们可以创立一个明确的框架,要求实行许可发放、平行市场和公共部门买断等不同的共享形式,还可以把加强打击技术盗用与这一框架结合起来。那些愿意按照“保护与共享”原则进行相互合作的国家还可以得到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多边研发、示范和推广基金的支持。

为了适应变化的气候,把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危险值以下,下一步的谈判必须形成一个在政治上可行、公平而科学的合理协议。我们必须发动空前的全球行动,加速低碳和适应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挑战尽管艰巨,但从太空竞赛到制药行业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只要齐心协力,就能看到巨大的转机。

 

作者简介:佩林·佐卢,E3G研究员;谢恩·汤姆林森,E3G项目负责人。他们共同起草了E3G与查塔姆研究所的联合报告,题为《创新和技术转让:全球气候变化解决方案框架》。报告全文与执行摘要中文版均可在www.e3g.org下载。

 首页图片由 Pierre.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