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

海上溢油事故考验中国环境法律

海洋污染因最近发生在渤海湾的漏油事件再次出现在了公众的视线,夏军律师以三个案例介绍了中国海洋污染诉讼的历程。
中文

编者按:

近期,渤海溢油事故再次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其间,海洋溢油污染付诸法律诉讼的呼声日渐强烈。7月13日绿家园举办的记者沙龙上,长期从事海洋污染索赔诉讼的夏军律师以三个案例介绍了中国海洋污染诉讼的艰难历程。中外对话编辑周维根据录音进行了整理,并得到了演讲者本人的确认。

“塔斯曼海”号案

这一案例被誉为中国首例海洋主管部门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并导致原油泄漏。泄漏原油污染了天津海域和部分唐山海域。

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以及为其担保的船东互保协会赔偿因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共计 4209万余元。

但被告旋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前后用去7年时间,天津市海洋局最终仅获得300万元的和解补偿,具体补偿项目不清,连已投入的成本都未收回。其他原告得到的赔偿也大幅度缩水,被告最后支付赔偿金约330万美元。

“塔斯曼海”号案的生态损失赔偿之所以不如人意,是因为中方缺乏认定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鉴定方法,基础性环境监测研究工作滞后,环境修复实验工程缺失,由此导致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除环境容量损失以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海洋生态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

尽管经济上得不偿失,但“塔斯曼海”号案仍然具有标杆价值,成为制度完善的铺路石。它唤醒了海洋部门的索赔意识,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未来做好生态索赔工作做了铺垫,为公益性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累了必要经验。

这一案件后来促成《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在2007年发布。此案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定了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浮游植物恢复费用、游泳动物恢复费用、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等海洋生态损害,属于责任人赔偿的范围。

“金盛”轮案

2007年5月12日,烟台海域发生圣文森特籍“金盛”轮和韩国籍“金玫瑰”轮船舶碰撞溢油事故。随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诉 “金盛”轮船主金盛船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生态损失、调查监测费用及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全部支持了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报告认定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其中,此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898.1644万元,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722.32万元。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金盛”轮船主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由于拥有充沛的索赔资源,有了技术依据和权威技术机构的支持,尤其是有了“塔斯曼海”案件的借鉴,此案诉讼过程比较顺利,堪称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的完胜案例。

2006
年渤海溢油索赔案

2006年2月22日,中国海监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渤海海域有大面积漂油。山东省由于及时进行了渔业污染损害鉴定,地方政府不仅请权威技术部门做了检测和评估,也积极支持司法解决路径,因此比较顺利地获得了赔偿。河北地方政府因为缺乏污染诉讼观念,结果吃了大亏。

从3月开始,溢油扩散到了河北,唐山市滦河口至曹妃甸近岸海域陆续被原油污染,一片狼藉。污染造成渔民养殖贝类纷纷死亡,大部绝产。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渔民的不断要求下,才出面进行检测,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仅乐亭县鲁月波等六家养殖场遭受的渔业污染损失就达3066.8万元,而没有要求检测的渔场损失皆为未知。事后据统计,漏油总共造成约300平方公里的海域污染面积。

2007年初,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发布公报,说明了2006年渤海原油污染事故是“渤海油轮事故和海上油田盗油的原油泄露影响”造成的。2007年7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对盗油分子判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的重刑,但是对溢油影响的范围、造成的损害做了有限和模糊的认定。

在海底盗油刑事案件宣判之后,受到溢油污染严重损害的六户河北渔民,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轮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为审理这个案件做了艰巨的工作,从国家海洋部门和海事部门得到了油脂纹鉴定报告、污染事故调查报告等秘密信息。最终发现河北海域的漂油来源于胜利油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时认定,胜利油田分公司在发生海底输油管道溢油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接受行政处罚。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国家海洋局最终没有对油田下达罚款决定。

由于法律适用的不明和困扰,由于原告证据方面的某些不足,由于渔民与石油公司之间力量失衡,经过天津海事法院多方努力,本案最终于2010年11月18日调解成功,结束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代表油田和油轮的四被告在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评估报告所认定污染损失额的百分之四十,向各原告给付损失补偿金。同时,原告撤回了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在山东方面,青岛海事法院在2010年稍早时候,对山东东营渔民向胜利油田索赔案作出了判决,确认油田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基于“和谐司法”理念,责令油田补偿渔民百分之七十的损失,共2000余万元。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一并提起的渔业资源索赔,仅获得法院的象征性支持。而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无任何机构在法院提出索赔。此案在油田方面提起上诉后,由山东省高级法院调解结案。

山东烟台渔业协会代表当地渔民提起的赔偿诉讼,在2009年夏天被青岛海事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全部败诉。

中国的环境法治正在进步,今年情况要好于去年。尽管如此,索赔的政府资源和民间资源不够充足,法律执行力薄弱,能碰软不能碰硬,这些问题仍然存在。我们对海洋石油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有理由比2006年的渤海溢油和2010年的大连溢油做得更好。为此,应该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机结合起来。而政府还是习惯用行政手段去处理污染事故,牺牲弱者和生态环境。我们还得坐下来好好研究一下,不光是政府,也包括民间。

夏军,北京环境律师 


图片来自 GP024W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