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

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议题

每次气候变化会议上的讨论都非常激烈,这次的巴厘峰会也不例外。但吕学都指出,为有效解决全球变暖问题,各缔约方需从全球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展开合作,依照自己的能力和义务,真正履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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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针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温室气体的《京都议定书》已经于2005年生效,但是针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一直在持续。就笔者近年来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的经历来看,目前比较大的争论主要集中以下的几个方面:

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制度

2012京都议定书之后的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将走向何方?是简单地把京都议定书的义务延续下去并对其中的减排指标做相应的更新,还是建立新的国际条约来替代京都议定书?这是当前讨论最多、难度最大的议题,也是所有气候变化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根据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当前应该就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的减排承诺进行谈判。但是,所有发达国家都希望发展中国家也要加入这个国际减排体系。欧盟虽然已经做出决定到2020年将继续减排,但是欧盟希望不是自己独自在行动,希望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欧国家都要采取相应的减排行动,同时希望发展中国家也要采取一定程度的温室气体减限排行动。

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

2002年COP8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了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同时强调了要重视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问题。因为气候已经发生变化,需要考虑采取适当的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为此,2004年COP10通过了《气候变化适应和响应措施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工作计划》,把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1年达成的波恩政治协定还建立了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目前,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成为了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影响的不确定性很大,而适应气候变化本身又需要巨额投入,同时,这项谈判深入下去将可能涉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分担等困难的问题,因此,这项谈判进展非常慢。

技术开发、转让和应用

世界各国都强调,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是解决气候变化的最终手段。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都特别强调,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减排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担心转让先进技术后会影响其国内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十多年来,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这项义务的履行。虽然缔约方会议已经就技术转让问题做出过大量的决定,但真正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以减排温室气体的案例,还没有在缔约方会议上展示过。时至今日,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断诉求,也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不老”的议题,但每次谈判都非常艰难和激烈。很多发展中国家长期参加这项谈判的代表,感到非常厌倦,但又非常无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技术确实是未来发展的竞争手段。对于那些具有很好经济效益的技术,要发达国家转让就会更加困难了。

探索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环境合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探索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他们纷纷选择或双边、或多边、或封闭、或开放的新的合作,形成相应的协定。例如,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第四代国际论坛”、“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益伙伴计划”以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等;加拿大政府将20 国集团财政部长会议的模式延伸到气候变化,探讨20 国集团(20 个排放大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形成一种国际气候制度。

这些游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的合作机制,优点是简单易行,决策效率较高。但其弊端是涵盖范围有限,所确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完全靠自觉行动。因此,对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的探讨实际上是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补充和推动,不可能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国在参加这些区域组织时,也都声明这些合作不能够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而应该是促进公约和议定书的执行。

其它

目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进行着激烈谈判的议题还有: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激励机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航空和航海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审查发达国家履行公约和议定书的情况等。这些内容对推动执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有直接的影响,成为每次谈判会议的常规议题,但是争论也非常激烈。

气候变化的问题之所以复杂,主要在于它不光是一个单纯的环境保护问题,更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存在种种矛盾和争论难以避免。但是无论如何,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以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全球气候将是唯一的出路。这需要各缔约方有诚意从全球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展开合作,依照自己的能力和义务,真正履行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范围广泛、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全球环境问题。除此以外,将不会有其它更好的出路。

 

吕学都博士,中国国家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联合国《京都议定书》CDM执行理事会委员,中国气候谈判代表团成员。